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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25日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
(1)對物抗辯。物,就是票據,這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fā)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由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不合法);背書不連續(xù);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②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④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xù)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⑤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這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例如,甲簽發(fā)一張票據給乙而購買商品,甲就可以乙未交貨,不具有對價為由向乙主張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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