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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20日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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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需幾方面的意思表示
單方法律行為

如債務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等★

多方法律行為

如合同行為等

是否存在對待的給付

有償法律行為

如買賣、租賃、承攬等

無償法律行為

如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

是否有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為

◆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br /> ◆票據(jù)行為是要式行為。

非要式法律行為

如一般的買賣合同

按依存關系

主法律行為

1.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也不能生效。
2.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從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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