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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15日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區(qū)別
經濟補償金:
法定的,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上補償,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不以過錯為條件,沒有懲罰性。
違約金:
是約定,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yè)禁止的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yè)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支付主體只能是勞動者,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賠償金:
法定或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對于勞動者來說,并不是只對違反服務期和競業(yè)禁止這兩個事項承擔違約責任,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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