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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資格
發(fā)布時間: 2017年02月20日
不得申請參加檢驗技士資格考試的情況:
(1)醫(y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y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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