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3月22日
9.關系型考點
這種知識點在法規(guī)試題中毫無疑問會占有很大的比重。因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
理解了知識點,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這樣的題型。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分包工程的有關規(guī)定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這句話應該怎樣理解?
首先,我們要理解“負責”的含義。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總能聽到“負責”這個詞,比如說,科長要向處長負責等。那里的負責指的是一種信息的流向,是一種組織分工,含有領導與被領導的意味。但是,我們這里的“負責”卻沒有這個意思,因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商之間,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平等的合同雙方的關系。它的意思是“履約”,也就是說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都應該按照合同去履約。
其次,我們要理解連帶責任的概念。
什么是連帶責任?書中也作了說明,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何一個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即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個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但是,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迫償。
對于連帶責任的含義,我們一定要好好體會?,F在我們再來分析一下上面法條之間的關系。從合同關系上看,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存在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卻是什么合同關系也沒有。所以,要是依據合同關系來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賠償的。但是,根據上面的法條,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就分包工程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樣一來,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就可以越過總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他依據的就不是合同關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點
書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規(guī)定,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著是加以強調的。違背了就是違法,所以,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書中關于保證人的禁止性規(guī)定:
“保證人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
(3)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應該在理解的基礎上來記憶。為什么不允許學校作為保證人?因為作保證人是有風險的,我們總不能讓學校破產倒閉了吧,那樣的話孩子們去哪里上學呀?這樣一想,這樣的禁止性知識點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讀
對于精讀這道程序,由于需要大量的時間,我們沒有時間也沒有必要進行的遍數。兩遍精讀之后就應該進行泛讀了。所說的泛讀,指的就是只看重點的內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地去讀每一個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讀的基礎性工作,我們已經在書上標注出了重點的內容,泛讀的時候只要注意看這部分內容就可以了。只有對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進一步去讀后面的詳細的文字。泛讀應該是跳躍性的、精進性的,每泛讀一次都應該減少需要泛讀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讀只需要看一下提綱和目錄就可以了。這樣既能抓住重點又能節(jié)約大量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