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4月11日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提示】不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有:
1.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搶險救災工程;
3.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4.軍用房屋建筑;5.按規(guī)定領取開工報告的工程。
二、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
1.審查內容
(1)資金到位情況;
(2)投資項目市場預測;
(3)設計圖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4)現(xiàn)場條件是否具備“三通一平”等要求。
2.和建設監(jiān)理開工報告的區(qū)別
政府部門核發(fā)的開工報告 | 施工單位向監(jiān)理提交的開工報告 | |
性質不同 | 行政許可制度 | 項目管理程序,監(jiān)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開工準備工作的認可 |
主體不同 | 建設單位向政府申報 | 施工單位向監(jiān)理單位提交 |
內容不同 | 審核建設單位具備開工條件 | 審核施工單位具備開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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