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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球網校 造價工程師培訓

造價工程師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05日

造價管理考試教材|考試輔導|知識點

1.1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一.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建筑許可
①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②申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a)已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xù);
b)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
c)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
e)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f)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g)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h)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③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延期超時的,許可證自動廢止。
④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⑤批準開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批準手續(xù)。
2.建筑工程承發(fā)包
①聯合承包:聯合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承擔連帶責任,并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yè)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將共同投標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
②除總承包合同已約定的分包外,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③但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全部轉包給他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④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分包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建筑工程監(jiān)理
實施建筑工程監(jiān)理前,建設單位應將委托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理內容及監(jiān)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jiān)理的建筑施工企業(yè);
4.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施工現場安全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yè)須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二.增合同法
1.合同的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合同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合法的原則
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
1.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政府在必要時,可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①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②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③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干預措施:限定差價率或利潤率、規(guī)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
2.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①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②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③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實行分級審批。
1)建設用地
①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②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附著物和青苗的報償費;
③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A.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B.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C.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④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a)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b)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d)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e)公路、鐵路、機場、擴廠等經核準報廢的。
3.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4)財產保險合同
①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均屬財產保險;
②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向保險人支付手續(xù)費,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③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④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5)人身保險合同
①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②投保人如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
③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未達成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⑤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險人應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費。
⑥無論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⑦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稅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1)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可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否則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稅率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
5)按稅收征收對象不同,稅收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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