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5月23日
一、保修的責任范圍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丁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1.質量問題確實是由于施工單位的施工責任或施工質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單位負責修理并承擔修理費用。
2.質量問題是由雙方的責任造成的,應協(xié)商解決,商定各自的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理。
3.質量問題是由于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等質量不良造成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修理費用,施工單位協(xié)助修理。
4.質量問題發(fā)生是因建設單位(用戶)責任,修理費用或者重建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5.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經濟責任按以上原則處理。
二、保修期限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保修期為2年。
3.供熱和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