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1月09日
一、物權的種類物權
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一)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
(二)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三)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 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
二、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一) 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 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 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 競價的方式出讓。國家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土地用途的規(guī)定。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 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 政主管部門批準。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xù)期和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 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