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12月19日
造價管理教材知識點:工期延誤
①發(fā)包人的工期延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fā)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a.增加合同工作內容;b.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c.發(fā)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d.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e.提供圖紙延誤;f.未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g.發(fā)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②承包人的工期延誤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造價管理教材知識點:暫停施工
①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②發(fā)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支付合理利潤。
③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因發(fā)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造價管理教材知識點:爭議的解決方式
可以友好協商解決或者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
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①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②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造價管理教材知識點:合同價格調整
在下述情況發(fā)生后30日內,合同雙方均有權將調整合同價格的原因及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或監(jiān)理人。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內不予確認,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格的調整。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況:
1)法律、國家政策和行業(yè)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須提交報告并提供可證實的證明和估算);
4)發(fā)包人根據變更程序中批準的變更估算的增減;
5)其他。
造價管理教材知識點:預付款抵扣
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在發(fā)包人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或合同解除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發(fā)包人有權按如下程序扣回預付款的余額:(P316下)
①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②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發(fā)包人有權從預付款保函(如約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P316下)
③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抵扣且未約定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承包人應與發(fā)包人簽訂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支付時間安排協議書;
④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協議書執(zhí)行,發(fā)包人有權從履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