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12月19日
1.城市道路管理與建筑工程施工的相關規(guī)定
(1)城市道路行駛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
1)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上述車輛需要在道路上行駛的,須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2)機動車不得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關規(guī)定。(環(huán)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整理城市道路、地下管線與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規(guī)定)
1)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2)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3)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xiàn)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環(huán)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整理城市道路、地下管線與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規(guī)定)
4)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簽發(fā)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方可按照規(guī)定 挖掘,并應當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范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xiàn)場,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5)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