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12月19日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nèi),未行使其權利的,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fā)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法院仍然應當受理。如果法院經(jīng)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是,依照2008年8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認可。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1988年4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4類:
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guī)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法》規(guī)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期間為4年;《海商法》規(guī)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時效期間為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5.返還不當?shù)美埱髾嗟脑V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shù)美聦嵓皩Ψ疆斒氯酥掌鹩嬎恪?
6.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chǎn)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jié)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chǎn)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