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7月18日
根據(jù)《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5號)第五條規(guī)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作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重要部分,其消防安全責任也應由承辦者及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活動場地的產權單位應當向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場所和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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