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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球網校 二級建造師培訓

二級建造師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7月13日

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知識點: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1.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是市場主體因良好行為或不良行為而分別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yè)部門或執(zhí)法監(jiān)督機構的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所形成的記錄。(環(huán)球網校二級建造師頻道整理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2.《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中,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分為5大類,即:(1)資質不良行為認定標準;(2)承攬業(yè)務不良行為認定標準;(3)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認定標準;(4)工程安全不良行為認定標準;(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3.《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guī)定,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不良行為公布期間,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yè)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信息發(fā)布部門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對于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應自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環(huán)球網校二級建造師頻道整理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屬于《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范圍的不良行為記錄除在當?shù)匕l(fā)布外,還將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統(tǒng)一在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確定的公布期限相同。通過與工商、稅務、紀檢、監(jiān)察、司法、銀行等部門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獲取的有關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的信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在本地區(qū)統(tǒng)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場綜合監(jiān)管信息系統(tǒng),要逐步與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實現(xiàn)網絡互聯(lián)、信息共享和實時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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