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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23日
《合同法》規(guī)定: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quán)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quán)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quán)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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