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19日
1Z307000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命題考點五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教材解讀】
一、質量保修書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規(guī)定
1.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的提交時間及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資料時,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工程質量保修書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質量保修范圍。
(2)質量保修期限。
(3)承諾質量保修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二、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保修義務的責任落實與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損毀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fā)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設工程保修的質量問題是指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對于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維修的經濟責任承擔應當按下述原則處理:
(1)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
(2)由于設計問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guī)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3)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4)因建設單位(含監(jiān)理單位)錯誤管理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jiān)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jiān)理單位索賠。
(5)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6)因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再根據(jù)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1)缺陷責任期的確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 d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2)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zhí)行。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fā)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命題考點】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的提交時間;建設工程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義務的責任落實于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分析預測】
(1)判斷某工程責任缺陷是否應由施工單位來承擔其保修責任。
(2)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限。
(3)判斷某工程責任缺陷的維修費用應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