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12日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由以下四個條件構成,它們之間互為聯(lián)系、互為作用,缺一不可。
(1)有損害事實發(fā)生
損害事實,就是違法行為對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造成的侵害。
·具有客觀性,即已經(jīng)存在,沒有存在損害事實,則不構成法律責任。
·損害事實不同于損害結果。損害結果是違法行為對行為指向的對象所造成的實際損害。
(2)存在違法行為
法律規(guī)范中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目的就在于讓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符合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以國家強制力來樹立法律的威嚴,制裁違法,減少犯罪。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合法的行為還要受到法律的保護。行為沒有違法,盡管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就是說,一定損害事實是該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必然結果,該違法行為正是引起損害事實的原因。
(4)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及由此引起的損害事實所抱的主觀態(tài)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如企業(yè)在施工中遇到嚴重的暴風雨,造成停工,從而延誤了工期,在這種情況下,停工行為和延誤工期造成損失的結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過失,而屬于不可抗力,因而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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