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20日
四、合同因提存而終止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shù)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jīng)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
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消滅,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歸債權人。根據(jù)《合同法》第103條,自提存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歸債權人。
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應采取適當措施保管提存標的物,有權收取提存費用。
根據(jù)《合同法》第104條,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入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合同因免除債務而終止
根據(jù)《合同法》第105條,免除債務指債權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拋棄自己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關系。免除是債權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但是,如果債權人對其債權喪失處分權(如債權人破產(chǎn)了)就不得任定為免除行為。
債權人免除債務意思,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作出表示,方式?jīng)]有限制: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或者以行為,或者默示。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產(chǎn)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六、合同因混同而終止
混同是指合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根據(jù)《合同法》第106條,混同通常使合同關系消滅,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繼承(債權人繼承債務人財產(chǎn),或者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企業(yè)合并;債務人的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受讓了債權人的債權。
[重點解析]
以上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銷的條件;
2.因提存而終止的含義。
本節(jié)典型習題
1.下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是(C)。
(A)建設單位估計施工單位無法按時完成任務而與之解除了合同
(B)由于建設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與之解除了合同
(C)由于施工單位的已完工程質量低劣,無法在約定的工期內(nèi)交付合格的工程,建設單位與之解除了合同
(D)由于工程師指令有誤,導致施工單位損失慘重,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解除了合同
2.對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說法正確的是(B)。
(A)解除權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只要符合解除的條件,任何時候當事人都可以行使解除權
(B)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C)解除權有時間限制,都是一個月
(D)解除權的期限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不允許當事人約定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D)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
(A)1 (B)2 (C)4 (D)5
4.合同解除后,(ABCD)。
(A)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B)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
(C)當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D)如果有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當事人不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